協議離婚的主旨是指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在草擬離婚協議時,需包括雙方的個人信息、離婚原因、財產處理、子女撫養和教育、住房歸屬、其他約定等內容,并滿足主體要件、離婚合意要件和其他要件。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上內容。
法律分析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民法典》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在草擬離婚協議時,要注意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后);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7、在向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應提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等。
協議離婚有哪些條件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斑m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結語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是指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在草擬離婚協議時,需注意包括雙方個人信息、離婚原因、財產處理、子女撫養、住房歸屬等內容,并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相關證明。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包括合法配偶、雙方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適當處理。以上是協議離婚的要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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