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等。按時支付工資是單位的義務,當單位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時,也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可以隨時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何認定“及時”支付呢?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只是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沒有對“未及時”規定具體的期限。當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各省市地方對遲發工資一般給出了幾天寬限期。當企業遇到生產經營困難的問題時,也可以規定延期支付工資的期間。相關部門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拖欠”工資做了一個解釋,即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等等。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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