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子女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與他(她)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籍華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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