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黨員檔案最主要的是入黨志愿書。黨員檔案丟失后,本人應積極配合,如實向黨組織匯報自己入黨的經過,主動提供有關線索。單位黨組織要與發展其成為黨員的單位黨組織及工作過的單位取得聯系,核實其黨員身份的真實性,并補辦入黨志愿書?,F單位黨組織要在重新填寫的入黨志愿書有關欄目注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黨員資格的意見,報上級黨組織審核同意后,連同原單位黨組織的有關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檔案。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第十四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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