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實踐中通行做法罪犯非直系親屬也是可以探監的。
進了看守所后,會讓犯人列舉一個名單(一般只能是親屬、監護人),審核名單通過之后,在名單范圍內的人員可以探視、沒有在名單范圍內的人員通常情況下不得探視、因各地管理規定上有所不同、故在探視前請與看守所方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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