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主要問題有:
1、協議內容過于簡單,如子女撫養、探視時間、周期、地點、教育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支付金額、變化、方式等;
2、協議中財產或債務的分割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的,第三方提出異議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3、簡單約定雙方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后,如果發現一方隱瞞財產和存款,可能會失去勝訴的機會。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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