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有償”是農民退出宅基地的先決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確,對于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將落實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政策。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一、農村房屋能買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買賣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二、強制執行宅基地是什么意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稇椃ā?、《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通常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聯系在一起,這體現在申請宅基地的主體資格上——只限于本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民法典》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出于保護農村居民的目的,原則上不能將宅基地使用權出賣或轉讓。以上種種限制都旨在為農村居民提供居住的社會保障功能。在執行中,對宅基地使用權這種我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形式,法律也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但并不妨礙其作為查封、變現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標的。
三、宅基地申請政策
2022年宅基地申請政策為非農戶口不能建房、宅基地超出面積要征稅、宅基地有償退出、不得超出兩條“紅線”、宅基地不能確權條件、不得違反“一戶一宅”以及非本村村民不能購買宅基地。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的權利。農民不可以以買賣宅基地作為利益出發點。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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