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回收是指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占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
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標準后,村集體可以收回你的使用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這意味著:你建的房子倒塌兩年后,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申請。
另外,如果你申請的宅基地已滿兩年卻沒建房,也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土地登記。想建房子的時候,要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請了一定要快點建房子!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這意味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沒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于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損壞,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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