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是什么罪
謊報瞞報事故的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與謊報的處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包括對安全事故
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國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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