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既遂犯,依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院對于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
人民法院對于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為: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死亡一人3天瞞報嚴重嗎?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與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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