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1、據《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1984年公布實施)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如果訴訟離婚檔案法院還未銷毀,可與法院檔案保管部門取得聯系,然后以當事人身份要求復制審判文書。
2、另據相關規定,法院審判婚姻案件,判決或調解準予離婚的,一般會再每審判年度終了時,統一將審判文書送原婚姻登記機關備查。因此,原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該有法院的裁判文書。
3、如果當事人丟失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但已經辦理了再婚的,現在的婚姻仍合法有效,不會構成重婚。
離婚協議應當由夫妻雙方就離婚后的相關事項的認定情況進行明確,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應當由夫妻雙方各保存一份,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民政部門也會保留一份,一般情況下,不發生矛盾糾紛的即使離婚協議丟失了也不影響,但如果發生矛盾糾紛的情況下,則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補辦。
一、離婚協議簽訂后是否可以反悔
1、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2、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
3、離婚協議不同于合同主要表現為,一般民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為離婚而簽訂的協議,以離婚為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離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憑借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求財產歸屬,當雙方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4、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體現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共同形成的合意,應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行事應當依據的標準,當事人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5、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7、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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