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保外就醫人員的自由是相對有限的。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保外就醫是屬于監外執行的情形之一,保外就醫人員的自由是相對有限的需要由所在機關負責人進行日常性考察。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十四條 保外就醫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性監督考察,勞改機關每年應當派干警或者發函進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現情況,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派出干警考察的,應當與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聯系并與罪犯本人、取保人見面函考察的,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死亡、遷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向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介紹情況,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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