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取保后需要按法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離開公安機關規定的范圍,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坐飛機離開取保候審地點的,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否則不得坐飛機離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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