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正常市場風險法定代表人不會擔責。但如果因擔保不慎等導致的資產流失會被股東會追究,所以務必慎重擔保,如要擔保,應經股東會討論(不管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由您行使),如果是國有企業,還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
一、我國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股東會嗎?
我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二、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處理的,即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
章程有規定的情況
公司擔??梢哉J為屬于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內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會規定擔保計劃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得以實施。若公司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了擔保合同,或者擔保的總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
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擔保進行限制的,從形式上看是公司法關于章程和公司擔保的規定,但是從實質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進行了限制。公司是為了實現約定的特定目的(營利)而以法律行為設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聯合體,公司章程是這一聯合體中人的意志的體現,是約定而成的,本質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必定影響到主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利益,則實質上是將這一“聯合體”(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強加于主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讓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主合同的債權人)產生約束力,而合同產生的債權是相對權,不應該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債權人沒有過錯,對擔保的合理期待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公司擔保的問題作出必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則應該運用關于代理的規定。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就代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可以認定擔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可以追認合同為有效;如果事后沒能通過決議,則似乎可以簡單地認定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三、國有獨資公司可以不設股東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可以不設股東會。根據相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一般指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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