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探視者應按醫院規定的時間(上午10:00-12:00,下午3:00-6:00)探視,每次不超過2人,在病房逗留時間不可過長;學齡前兒童不得帶進病房,有傳染性的病員一般不得探視。二、由主管醫生和護士長根據病情,決定是否需要留陪護,原則上一患一陪。三、危重病人的家屬可持病危通知單隨時探視,如病情不宜探視者,醫護人員須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病人諒解。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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