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醫院具體規定為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國家加強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的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第三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醫院主要提供疾病診治,特別是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突發事件醫療處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并開展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醫學科學研究和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