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出國,被取保候審人應當保證隨叫隨到。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若是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當患有嚴重疾病、處于懷孕哺乳期間以及不會給社會大眾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那么在辦理取保候審時也是需要保證人支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提供擔保才可以,同時在確定保證金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來確定。
一、取保候審需要繳納保證金嗎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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