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可以通過完善資本充實責任制度以及完善公司資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等方式,公司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股東與債權人的區別
1、股東擁有的是所有權,債權人擁有的是債權。
2、股東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轉讓。債權到期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償還。
3、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參與公司決策。擁有債權與決策權無關。
4、股權沒有期限。債權一般只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期就喪失勝訴權。
5、股東可以享受分紅。債權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條件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出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債權人等的合法權益,法律也規定了例外原則,即在不撤銷公司情況下,要求公司的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責任,這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權承擔連帶責任?!惫救烁穹裾J適用的條件包括:法人人格合法存在;股東實施了不正當或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濫用行為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適用。實踐中,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具體表現為資產和事務的混同。即公司與股東的財產和事務混合在一起,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和對事務的決策權,股東控制著公司的各種事務。
其二,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公司資本與公司經營規模及其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
其三,濫用公司形式。即股東利用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作為逃避法律義務的工具。例如,控制股東在公司債臺高筑之時,往往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的方式,使公司債權人得不到清償。
其四,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常見的行為有:關聯企業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關聯公司之間沒有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關聯企業之間以消極的方式處理相互間的到期債權等。
二、禁止股東退股的法律評析
禁止股東退股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觀點,我國舊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法律規定,有著深深的大陸法系的理論背景。大陸法系關于股東不能抽回出資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舊《公司法》第34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于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于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余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于強制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
三、上海企業注冊資本減少辦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必須由股東的表決通過。由董事會提出減資的具體方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特別程序通過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以一般決議程序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3、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資本的減少,將會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因而,公司資本的減少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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