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后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系。
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是指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該類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協議離婚是由雙方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必備要件,但是這只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約定,只要是能夠表明是自愿離婚、并且財產、子女、債務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門就會給予辦理離婚手續。民政部門往往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審查不嚴,同時由于雙方的法律水平有限,言辭不規范,很容易在以后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因此,當雙方為此而發生爭議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只能訴諸于法律,而協議書上的內容也不是完全會被法院認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離婚,就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扣押,拍賣等手段來強制執行。
一、讓律師寫離婚協議書多少錢
一般是100-1000,但是離婚協議書是要公示才生效的文書,也就是說即使找律師寫好了,簽字了,如沒有送到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律師費用沒有明確的標準,具體會根據工作內容、時間、經濟狀況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爭議財產超過一定金額加收一定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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