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人自首如何認定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這些罪行必須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補充自己已為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
二、受賄有自首情節的如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認定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中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查證屬實的,可以將檢舉行為視為如實交代行為的一部分,依法認定自首,予以從寬處罰,勿需另行認定立功。受賄有自首和立功的,如何適用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減輕處罰應當與從輕處罰相區別。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內無論是適用較輕的刑種還是較短的刑期,都應理解為“從輕處罰”?!皽p輕處罰”應當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處刑罰,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數在內。
2、如果同一條文中有幾個法定刑幅度時,減輕處罰一般應理解為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但是,如果適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顯刑罰過重的,經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繼續選擇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如果法條明確規定的下一個或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法條沒有規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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