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喪假不包括公休日,遇休息日不順延。喪假按天計算,包括休假和休息日,不順延。休息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費,補休無法安排時也需支付加班費。職工享有婚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病假、工傷假和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法律分析
不可以,喪假包括公休日,遇休息日不順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喪假假期,是以天計算,并非工作日。天是指自然日歷天數,期間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的包括在內,不順延。對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報酬(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對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無論是否安排補休,都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報酬(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而且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婚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病假,工傷假,喪假。
拓展延伸
喪假結束后,是否可以申請額外的休假時間?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喪假是為了讓員工有時間處理家庭喪失事務而設立的特殊假期。一般情況下,喪假是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而公休假則是每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的法定假期。因此,喪假結束后,是否可以申請額外的休假時間需要根據公司內部政策和勞動合同來確定。有些公司可能允許員工在喪假結束后申請額外的休假,以便員工能夠適應工作和生活的變化。然而,也有一些公司可能不提供此類額外的休假時間。建議您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直接向上級主管咨詢,了解公司政策和規定,以確定是否可以申請額外的休假時間。
結語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喪假假期是以天計算,并不包括公休日,也不會順延。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都計入喪假期間,不安排補休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加班報酬。職工在工作中享有多種休假權利,包括婚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病假、工傷假和喪假等。關于喪假結束后是否可以申請額外休假,建議您查閱公司政策和勞動合同,咨詢人力資源部門或直接向上級主管了解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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