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提條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獨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
2、行為條件: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具體表現在股東不當使用控制權,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存在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的違法行為。
3、危害后果: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
4、因果關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當然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則不得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此時,股東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也叫代位訴訟、代表訴訟)。
一、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原則
1、個案原則。
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僅限于提起否認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關系之中,而并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認,是對在特定的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狀態的一種確認。公司人格在個案中的否認,并不影響公司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人格。不得將對公司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范圍擴張適用于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公司或者股東。
2、實際操控原則。
對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承擔責任的,應當是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即控制股東或積極股東。而對于非控制股東或消極股東的有限責任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3、不得自我否定原則。
公司獨立人格否認是為保護第三人因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而遭受不利而設置的,只能有受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張自己不是人,公司獨立人格不得為股東利益而主張,必須由受害者提出給予司法救濟的請求,不允許公司自己或公司股東為排除某種不利后果而提起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請求。
二、法人可以是個人嗎
法人不可以是個人。法人是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它有自己獨立的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煞癃毩⒊袚袷仑熑?,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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