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首需要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不坦白全部罪行則不能認定為自首。而對于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不足以定罪量刑,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即使犯罪嫌疑人自首,公安機關仍會調查并核實證據與嫌疑人口供的一致性,以證據為準。
法律分析
一、自首沒坦白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沒有向公安機關坦白全部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沒有如實供述,是不能人為是自首的。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說,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在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然要調查的,公安機關會核查現在收集的證據跟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一致,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是以證據為準的,不會輕信嫌疑人的口供。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首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沒有向公安機關坦白全部罪行,就不能認定為自首。同樣地,嫌疑人不認罪也不會影響定罪量刑,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依法定罪量刑。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會核查證據與嫌疑人口供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以證據為準,不會輕信嫌疑人的口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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