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書需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雙方自愿離婚;第二部分是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數額、范圍、支付方式、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寒暑假特殊約定等;第三部分是財產分割,按照財產類型逐條約定,例如第一項是房產,之后是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類型。離婚協議需要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關注特別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根據雙方具體情況作出約定,避免未來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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