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原則上勞動的爭議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是1年,仲裁時效的時間從當事人曉得或者當曉得當事人的權利利益受到侵害的日期起開始計算。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當事人害怕失去工作丟失飯碗,即便是知道自己的權利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會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用人單位拖欠勞動人民的工資將如何解決
1、在現實社會中工作上有很多的時候用人單位會拖欠勞動人民的工資的情況,勞動人民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問題,勞動保障部門會以最好的時間給勞動人民一個合理滿意的答復。
2、如果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后勞動保障部門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人民工資的問題上不能合理的解決,勞動人民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一般仲裁費用在200塊至300塊之內,勞動人民勝訴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如果對于法院的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法院的仲裁結論書之后的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全額支付拖欠的勞動所得的報酬之外另加勞動所得的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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