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確保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身患重疾、殘疾或老病等情況下,罪犯可以獲準保外就醫。這一制度關懷體現了對罪犯生命的尊重,具體規定因地區而異,通常要求在指定醫院接受治療。
法律分析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根據不同地區規定不同,一般是要到規定的醫院。
拓展延伸
保外就醫制度下,醫院的指定權歸屬于哪個部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保外就醫制度下,醫院的指定權歸屬于司法機關。具體而言,由人民法院根據被判刑人的疾病情況和治療需求,經過醫療機構評估和審批程序,決定將其送往具備相應醫療條件和安全保障的指定醫院進行治療。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被判刑人能夠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并兼顧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指定醫院的選擇通常由司法機關與相關衛生健康部門進行協商和合作,以確保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結語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確保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院的指定權歸屬于司法機關,經過評估和審批程序,將罪犯送往具備醫療條件和安全保障的指定醫院治療。這樣的安排旨在保障被判刑人的醫療需求,同時兼顧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司法機關與衛生健康部門合作,確保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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