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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事項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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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事項有哪些

離婚協議簽訂事項有哪些。離婚協議現在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的一類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一、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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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離婚協議簽訂事項有哪些。離婚協議現在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的一類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一、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離婚協議簽訂事項有哪些

離婚協議現在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的一類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

注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二、關于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并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有子女,那么在離婚協議里規定清楚子女的撫養問題是特別重要的。一般情況下,雙方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對于探視權最好約定清楚探視的時間、頻率、方式等,以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四、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損害賠償及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學界通說認為,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暗中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行為?!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與通奸的區別是,是否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因此,丈夫與他人私通不是法律上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妻子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所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或者進行經濟幫助。

五、離婚后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是很多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人的房子里。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所以,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該約定清楚離婚后戶口的遷移問題。

六、在離婚協議中最好列明屬于夫妻個人物品的清單,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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