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安全事故罪嚴重影響救援工作,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依法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由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謊報事故情況,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員失去了生還的機會;或者使得有關部門沒能采取及時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傷員人數、財產損失擴大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刑罰的適用標準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刑罰的適用標準和法律依據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根據該條款,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是指當有人故意虛構或者散布虛假的安全事故信息,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既遂刑罰的具體程度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罰,一般會根據虛假信息的嚴重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因此,具體的刑罰情況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結語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依法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是指故意虛構或散布虛假安全事故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具體刑罰根據虛假信息的嚴重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和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因此,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罰會因案件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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