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程序如下: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
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
同時應將準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并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要認真履行保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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