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筑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由于各地在征地過程當中的實際情況不一樣,所以征地的政策并不是由國家哪個部門統一規定的,基本上都是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規定的,非法強拆宅基地自建房的行為肯定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直接責任人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一、閑置宅基地投資種樹如何確權
關于閑置宅基地投資種樹的確權,相關規定如下: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應積極予以利用。對于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長期閑置不用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為有效利用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對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農戶再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重新依照審批程序批準,待房屋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證。
但對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則上是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間接取得房屋存續期間的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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