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為解除婚姻關系而虛假承諾。對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而做出讓當事人看起來非常合適的讓步,甚至承諾補償巨額財物;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其根本無法兌現承諾;
2、用莫須有的過錯行為嚇唬對方;
3、通過協議掩蓋轉移財產之實。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或隱藏之后,企圖通過協議將該違法行為合法化,約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等;
4、防止對方借協議之名行取證之實。對方當事人可能會假意協議,通過簽訂書面材料或者錄音的方式收集對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證據,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所以,在談判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更不要輕易簽署書面材料;
5、防止對方借協議之名而拖延時間。某些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會借協議談判之名,拖延時間,最終并無真正協議離婚的意思。多數情況下因為暫時缺乏證據或等待特定期限來臨甚至隱藏、轉移財產;
6、混淆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并非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離婚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沒有離婚,該協議當然無效。但是,這并不影響離婚協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證明;
7、離婚協議書形式要件殘缺。離婚協議一般包括:標題、抬頭、正文、簽字頁、日期等。其中,抬頭中的雙方當事人信息、正文和簽字是必備要件,不能缺失;
8、離婚協議書實質要件缺失。實質要件一般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關系的約定、子女撫養問題約定、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生效時間、簽字及日期;
9、涉及人身的約定可能無效。涉及人身但不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該約定有效;反之協議無效。
10、涉外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到場。涉外協議離婚,一般需要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如果離婚協議用于國外離婚,注意要求起草協議的律師將協議翻譯成英文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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