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標準及認定,與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有所區別。根據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將決定刑罰的輕重,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單位犯罪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金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法律分析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認定
認定
1、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后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制品。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司法解釋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結語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標準明確,嚴懲不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犯罪行為將依法追究刑責,情節越嚴重,刑罰越重。對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需明確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區分對象和行為方式。此外,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也有所不同。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相關法條,對單位犯罪也有相應的處罰。法律的明確規定將有助于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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