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認罪辯護詞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一、認罪
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并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節。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級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級層次;三個環節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并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認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認罪的必然認識結果;只有認罪服判,才可能進而領悟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認識和其實踐,遵守法律遂又是認罪服判的必然認識結果。三個環節在時間上繼起,在認識水平上遞進,最終通向刑罰感受能力。
二、認罪需要注意事項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愿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后自愿認罪的由于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愿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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