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金刑是什么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有著嚴格的區別。罰金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濟犯罪和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確規定對犯罪單位施以雙罰制時,對單位一律使用罰金刑。刑法分則對于罰金刑的規定有四種方式:一是選處罰金,即將罰金規定為選擇法定刑,只能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二是單處罰金,即罰金只能單獨判處,此一情況只適用于犯罪的單位。三是并處罰金,即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四是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罰金數額如何確定刑罰典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存在和呈現出來的,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等。刑法分則對于罰金數額的規定,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無限額罰金制,即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完全由法官依據犯罪情節予以判處。二是普通罰金制,也稱限額罰金制,即規定了相對確定的罰金數額,法官只能在數額幅度之內依據犯罪情節決定應當判處的數額。三是倍比罰金制,即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數,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數或比例來確定罰金數額。根據刑法典第53條的規定,在我國,罰金有以下五種執行方式:
(1)一次繳納,即要求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納完所判罰金的數額。
(2)分期繳納,即要求犯罪人在判決確定的期限以內分期繳納所判罰金的方式。
(3)強制繳納,指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屆滿以后,犯罪人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其繳納的方法。
(4)隨時追繳,指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隨時予以追繳的方法。
(5)減免繳納,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使犯罪人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繳納數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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