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自白屬于被告人主觀意識的表達,不屬于客觀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僅憑被告人自白不能作為獨立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被告人自白與其他證據相符合并能夠互相印證,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有利證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被告人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認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對于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自白雖然不能作為獨立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確實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同時,如果被告人自白屬于認罪、悔罪或自首情節,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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