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的基本信息;
2、寫明結婚時間、離婚原因、子女狀況;
3、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4、寫明子女撫養情況包括撫養權歸屬、給付撫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以及子女探視等;
5、寫明財產明細,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和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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