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安全事故等級的處理方式
1、報告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對傷者及時醫治的同時,要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提交事故經過報告。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受傷(或中毒)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已經采取的措施及處理結果等。構成重傷事故的,由安監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處理。
2、接待舉報:對前來舉報事故單位的要熱情接待,詳細登記,對企業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報告。對于因醫療費用、傷者補貼等,雙方發生爭議的,填寫《受傷事故案件送達書》及《工傷事故報告書》一并移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進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3、事故調查:對立案調查的重傷事故,要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執行,要組成調查組,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責成事故單位將工商執照、法人身份證明、事故經過報告等材料上報調查組。責成事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并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抓好落實,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4、事故調解:對未造成傷殘等輕微工傷事故,經過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安監部門予以調解處理、簽字備案,減少訴訟程序。
5、事故處理:安監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并執行。處理瞞報: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未及時上報,經查實,由區安監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瞞報責任。事故結案后,將事故報告書等材料移交勞動仲裁機關。同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者。對主動上報工傷事故并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從輕處罰,對瞞報、漏報事故的單位,對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單位,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工作時限:輕傷事故從接到報告起,到報送仲裁程序為止,工作時限為15天時間,特殊情況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重傷事故工作時限為60天,特殊情況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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