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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于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規定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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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于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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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3.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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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于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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