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外就醫找關系不能辦。因為保外就醫應先由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再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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