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上訴期都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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