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一、哪些情況下保外就醫會被收押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及時收監。保外就醫期間,予以收押的情況有:
(一)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三)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二、保外就醫被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原關押監獄及時收監:
(一)騙取保外就醫的;
(二)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可以收監的;
(三)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四)辦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五)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此外,應注意的是,保外就醫罪犯重新犯罪后的收押實踐中有兩種途徑:
1、由服刑監獄收監。
2、由新罪案發地看守所予以收押。
三、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衛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并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準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并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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