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經鑒定確實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本人向監獄提出申請,需要由家人擔保,擔保費用按年計算,每年2千元左右。至于到什么醫院得看司法那邊安排,自己是沒法決定去哪家醫院的,一般是到省直機關單位醫院。
一、如何申請保外就醫
1、由所在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報監區審核。
2、監區同意后,填寫《病殘鑒定委托書》送鑒定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病殘鑒定書》,再送報監獄刑罰執行科進行初審。
3、刑罰執行科組織刑罰執行委(包括法醫和檢察院)員會進行合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查合議審批表》
4、通知家屬取保,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取保書》,并經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刑罰執行處(獄政管理處)審查,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暫予監外執行犯守則》、《暫予監外執行具保人須知》,由服刑人員和具保人簽名。
7、《填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報道證》,予以監外執行。
二、保外就醫的期限
1、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2、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采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況。監區獄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外就醫罪犯的事項,確實掌握罪犯在外情況。
3、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并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
4、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5、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6、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于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并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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