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不承認犯罪行為的,應當由偵查機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偵查結果依法處理:
1、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偵查證據不足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則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不承認其罪行,會被認為是認罪態度惡劣,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
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行為,通過其他證據能夠確實證明其犯罪的,仍然是可以定罪的。
一、偵查終結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于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經查清,并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來源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偵查終結,是偵查機關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依照法律規定,足以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結論,決定不再進行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刑事立案要求有哪些
刑事立案的要求有這些: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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