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接收,但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將檔案轉給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然后拿著報到證去報到。等找到工作單位后,便可以將檔案轉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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