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資構成刑事犯罪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或者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準許,不得從事商業銀行特有的吸儲信貸業務。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不僅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還有債權人的財產。借款合同作為非法集資的外在表現,屬于非法集資行為整體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單個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樣確切無疑地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當地阻礙了資金的正常流動和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控。立法者刺破非法集資的面紗,揭開其民間借貸的偽裝,表明了其對債權人財產權益保護的堅定立場。立法者既然選擇了對該行為進行刑事打擊,那么留給司法者的空間就是謹慎司法、被動司法,不宜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的方式來處理刑事犯罪下的民事責任。
2、處理具有擔保情形的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者在利益衡量時應堅持保守與中立,不宜過于能動,否則容易導致權益保護的失衡。
根據現有法律規范,我們完全能夠為非法集資利益主體找到恰當的糾紛解決規則。比如否定借貸合同的有效性,必然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可以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法律規定既簡潔明確又公平合理,債權人只需提出訴求即可,債務人若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債權人的過錯。
舍此之外,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擔保人如何承擔擔保責任上詳加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
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國家機關為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為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無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如果做為保證人簽訂了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第3項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4項規定的債務人、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不知道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4項規定的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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