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協議書上需注明雙方的基本情況、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等,除這些外還須注明:
(一)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撫養問題,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視權的實行方式與協助義務等
(三)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與負擔
(五)其他事項,比如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的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