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保外就醫就醫期間是可以回家的,但必須要征求家屬所在公安局的同意認可才可以,而且需要跟家屬聯系之后確定辦理手續。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保障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規范進行,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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