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資款是合法的。公司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要看集資的用途,如果承若高額利息并沒有用于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則違法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司內部集資的行為通常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屬于刑事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企業向職工集資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要根據行為人的具體目的來判斷。如果公司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系合法的借貸關系;但是如果明知單位員工及員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犯罪。
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類型,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借款行為,受到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民事、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調整,因此,單位內部集資的方式,包括借款利率等,應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如出現承諾利率畸高,完全背離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和資金基本面、根本無可能具有償付能力等情況,不排除將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可能。
我國的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現實土壤,企業內部集資有其存在的客觀合理性。
首先,內部集資的出資人對于相關信息和風險往往有較為充分的了解,對于潛在的風險也能客觀看待,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同時,單位內部集資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發展所需資金,對此類行為予以無效認定,非但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穩定,還將損害到職工的利益。
其次,非出于單位自用目的的集資不屬于單位內部集資。單位和職工利益攸關,單位內部集資較社會集資風險雖然更具可控性,但單位內部集資必須用于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作為非法集資處理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取之于單位職工、用之于單位,這是此類集資行為得以正當化、合理化的重要依據。
再次,出借人必須嚴格限定在本單位內部,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企業分支機構,應認定為單位內部。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將社會人員接納為企業工作人員,繼而向他們吸收資金的,不屬于單位內部集資。
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債券的轉讓方式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