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醫院是否屬于指定醫院嗎?
保外就醫經鑒定確實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本人向監獄提出申請,需要由家人擔保,擔保費用按年計算,每年2千元左右。至于到什么醫院得看司法那邊安排,自己是沒法決定去哪家醫院的,一般是到省直機關單位醫院。
相關法律知識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實際上總的來說,對于保外就醫的情況一般是屬于司法機關指定醫院進行治療的,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對于保外就醫的犯罪人員而言,并不是被判處緩刑或者是刑期已經結束,仍然是屬于犯罪人員。而就醫出現問題的建議聯系律師, 該內容由 謝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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