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是具有通信權利的,所以保外就醫人員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聯系其他人。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七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保外就醫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性監督考察,勞改機關每年應當派干警或者發函進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現情況,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派出干警考察的,應當與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聯系并與罪犯本人、取保人見面;發函考察的,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
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死亡、遷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向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介紹情況,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四條、《監獄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等規定,對于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其處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三,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在辦理省內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不需要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第五,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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